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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继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本文將介绍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 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其實,香港居民在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的遺產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這一點,即遺囑的有效性的判定會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實現。 在實踐中, 經常會遇到香港客戶咨詢:想要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 應該找內地的公證處處立遺囑,還是找香港的律師樓立遺囑?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同時,我們也熟悉中國內地的法律,也會使該遺囑的內容和形式的安排符合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避免將來在內地辦理繼承公證手續時,內地公證機關以該遺囑不符 合内地法律规定为由拒絕辦理(雖然如上所述,香港居民所立遺囑應以香港法律為準據判定是否有效,但是內地公證機關常常對此并不清楚,仍然要求該遺囑同時符合內地法律規定)。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有關事實問題證明 – 在香港辦理文件公證
香 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同內地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最重要的區別,在于有關該香港居民身份關係的事實,發生在香港;而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出生證 明,結婚證明等,通常是由香港政府的相关機構頒發的,因而并不能在內地直接使用。 處理的方法是由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人辦理遗产继承的公證聲明書,由公证人对死者的香港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查证、核实,并出具公证文件。有關如 何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人公證,請參閱本站文章《香港律師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
在 许多时候,客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没有。 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旧式婚姻,根本没有结婚证明;或者该香港居民早期从内地偷渡到香港来,所以没有出生证明。 凡此种种,解决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个人登记资料,以查证身份关系。
如果继承人有很多,客户可以考虑有其中部分人办理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以简化手续。这也需要在香港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
客 户如何自己不能亲身前往内地办理继承手续,或因内地继承手续繁琐(特别是涉及房产继承过户的手续时),则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办理在香港和在内地的所有继承 手续,客户自己不需要前往内地。本所律师具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执业资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户办理涉及香港和内地的所有继承继承手续。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在 香港这边办理完有关身份关系及事实的公证文件后,接下来需要在中国内地办理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证明谁是合法的继承人。 这一程序,在实践中,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通过公证继承,即在遗产所在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由公证处依法颁发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合法的继承权人。这种方式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也是通常所采用的。 另一方面,如果各继承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或有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内地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不愿意办理继承权 公证的),则客户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继承权人的继承权。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该如何确定继承权人- 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香 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確定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 是同等的。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關於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和在內地法律制度下,繼承權人的範圍的區別,請參加我的另一篇文章《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的遗产-香港遗产继承律师告诉你》第五部分的詳細論述, 具體而言: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況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遺留的遺產。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並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繼承,且配偶會繼承最大的份額,而父母則不是繼承權受益人。只有在死者無配偶五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父母才會是繼承權受益人。 具體而言,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條的規定:
(a)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沒有子女或父母,則配偶具有全部繼承權;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c) 如死留有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但五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一百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 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父母共同分享;如無父母但有兄弟姐妹,該該另一半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分享。
(d) 如沒有留下配偶但留有子女,則全部遺產歸子女所有。
(e) 如死者無配偶也無子女,但留有父母,則全部遺產歸父母所有。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的动产 – 香港法律的查明
按照上一节所讲,依照内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而,如果香港居民在内地所遗留的遗产是动产如銀行存款,则需要依照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人。 那么,内地机关,例如公证处或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呢?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内 地公证处、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的实践模式。 就遗产继承法律事务而言,通常,我们会作为香港律师,向内地机关出具一份有关该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提 供给内地公证处、法院,作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径。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费用问题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主要涉及到以下费用: (1) 律师费用; (2)香港公证费用; (3)内地公证处的公证费用(按照所需要继承的遗产价值的2% 收取);(4) 房产过户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内地遗产继承,目前并无遗产税。 而通过遗产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契税,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笔费用,但是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鉴于内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免税手续程序比较烦杂,建议客户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办理。 本所律师具有香港、内地两地律师执业资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内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客户只需在香港办理委托本所处理的手续,其余事务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户不需亲自到内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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