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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現實生活中,合同的種類有很多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的大數就有15類,每類中還可能包括多種合同文本,而且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合同形式未被包括在這15類當中。每種合同都有自己的特點,因而在內容和條款方面也各有不同。
首先我們先簡單介紹一下各種類型合同的一些共性問題,一般而言,各種類型的合同,都要普遍具備的基本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資料。這是任何合同都必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不明確,怎麼可以呢?如果發生糾紛拿著合同去找誰承擔責任呢?怎麼證明你和這個合同的關係呢?因此合同中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明確、清楚。當事人是個人的,應該與其身份證核實,在簽訂合同時要用與證件名稱一致的姓名,為避免重名糾紛,可以把身份證號碼也寫在合同上。當事人是企業的,要核實其執照,在簽訂合同時用的名稱也要同執照上的名稱完全一致,而且還應該在合同上明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並以執照上的標明為准。
2、合同標的。什麼是標的呢?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說,合同就是交易,雙方要交易的是什麼。如果沒的交易,那合同還有什麼意義?合同標的物的規定應該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如果交易的商品有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不同,都要儘量在合同書中有書面的體現,防止差錯。
3、數量。這個問題不用多說,很明瞭應該在合同中有所明確。
4、 品質。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可又往往被人忽視。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都是由於品質爭議引起的,買家說要的是這樣這樣的,賣家說我賣的本來就是那樣那樣的,可合同中就是沒寫該是什麼樣的。一旦發生爭議,就算可以援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慣例來解釋,但是畢竟引起了不必要的爭議,而且,有很多商品和服務標準是多樣的,有的甚至根本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合同中應當對品質問題盡可能地規定清楚、細緻、準確。賣方把自己能提供的、買方把自己需要的都明確化,如果一致,Ok,簽訂合同,成交。如果不一致,那咱們就好說好散,另找他人,反正合同沒簽。
5、價款或者報酬。雖說買東西要給錢,這個道理很簡單,但在實踐中也是容易出事的一個環節。律師建議您,如果合同情況相對複雜一些,在交易時大家還是要多問、多想。
6、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這些內容在企業的商業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和專業的問題。因為涉及貨物的移交風險、違約責任等重大問題,付款也往往通過支票、電匯等方式,比較複雜。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最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因為在簽訂合同時,很多人都是本著一種善良的願望去協商合同條款的,不願意主動提及如果違約怎麼處理。別說是生活中的普通人,就算很多在商海中沉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往往也沒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標準。這其實真的犯了一個交易的大忌!違約責任的最大意義,我認為不是處罰違約行為,而是最大限度地減少違約的可能性,促使交易各方守約、如約履行。
8、解決爭議的方法。爭議解決的方法是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解決爭議途徑主要有:雙方通過協商和解、由第三人進行調解、通過仲裁解決,通過訴訟解決。
所以,總的結論是:合同的條款越明確、越精細,履行起來爭議就越少,順利履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據律師的經驗,在合同簽訂前下的功夫多一些,總比輕易簽訂一份不合適或者不健全的合同處理後續的麻煩要省力的多。而且風險也小,對依據合同所進行的行為預期也會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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