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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商業糾紛之國內合同動態】“我的錢還安全嗎?”這個問題最近困擾著很多手機用戶。
擔憂源於一條題為“驚悚實驗”的微博。實驗模擬了手機丟失後的場景,任何人僅憑藉手機接收到的驗證碼,就能找回機主的支付寶密碼,解除數位憑證等防護,盜空支付寶帳戶。
類似的消息不斷在網上流傳,不少人驚呼,“手機簡直就是命根子”。
儘管支付寶官方回應稱,“驚悚實驗”純屬謠言,支付寶的風險概率不到十萬分之一。但是,對於1.25億使用手機線上支付的用戶來說,手機支付功能的安全性,被盜刷、詐騙後怎麼辦仍然是個大問題。
從多位法學專家及律師處瞭解到,如果手機支付遭遇風險,《刑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多項法律法規都可予以保障。
刑事、民事責任一個也不能少
“把別人的錢取走了,肯定是犯罪。”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副主任許主任表示,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盜竊或詐騙罪。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詐騙罪的處罰,《刑法》第266條也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撿到別人的手機,或者偷走,然後盜刷,這和一般的盜竊沒有區別,處罰上是一樣的。”中國政法大學洪教授解釋說,盜竊罪設定的條件已經涵蓋了一切秘密竊取的手段,這其中也包括出現的新技術。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對這種行為還應當啟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劉教授認為,盜刷或騙取者,除了要接受《刑法》的制裁,還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進行賠償。以此嚴懲的方式,告誡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可取。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平臺也有維護安全的責任
劉教授表示,協力廠商交易平臺、銀行、移動通訊運營商、電商這四方,如果有過錯,也要“挨板子”。
“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有沒有對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的瑕疵、風險或漏洞?如果有,就應當就交易規則設計中的疏忽,對消費者遭受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劉教授說。
這一點也得到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律師的肯定。“協力廠商支付平臺雖然不是銀行,但與用戶之間是支付和消費的關係,就應該保證支付業務的安全,哪怕手機丟失了,財產也應該是安全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即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同時,律師認為,從《合同法》來講,因為交易平臺的過錯或原因造成損失,屬違約行為。此外,《侵權責任法》也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
另外,劉教授認為,銀行如果沒有盡到審慎審查密碼和使用者簽名的義務,或者移動通訊運營商提供的蜂窩資料、WIFI環境存在不安全因素,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電商,劉教授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通知、協助的附隨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其中就包括客戶的財產安全。如果電商發現客戶出現異常交易,就應當與客戶本人直接核實,詢問是不是本人在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通知義務,電商也要對消費者受到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護
手機支付相關的各方,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但專家指出,消費者自身也要注意加強自我保護,並承擔一定責任。
“手機一旦丟失,要第一時間向移動運營商掛失,還有銀行、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等,能通知的都要通知。”劉教授說。邱律師也表示,出現手機丟失的情況,消費者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損失發生。
“等丟了手機的時候,再請教別人怎麼保護,就晚了。”因此,劉教授建議,公安機關、工信部、銀監會等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的教育力度,在使用手機用戶端、享受電子商務便捷的同時,掌握自我保護的基本技巧。
同時,他認為,安全教育的義務主體,還應當擴大到銀行、協力廠商交易平臺、電商、移動運營商等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各個節點。他還建議,公安機關、工信部、銀監會等各個部門之間應該實現資訊共用,鑄造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盲區,構建24小時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監管合作機制。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所以現在立法也迫在眉睫。”律師認為,儘管前述法律都有相關規定,但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規範網路服務的提供者、在網路上從事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能更好地保障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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