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老公起訴分割財產 只因怕老婆搶走公司 | 深圳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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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婚姻家庭

【中港離婚糾紛之離婚財產分割】昨天,南京鼓樓法院受理了2011年“《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以來,南京首例婚內分割財產案件。原告李某認為妻子張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提起這一訴訟。李某所說是真是假,須待法院審理後才能知道。該案的意義在於,《婚姻法》解釋中因為“重大理由”而出現的婚內財產分割問題終於走進現實。

  3月25日,南京市鼓樓法院通過網上遠端立案系統收到了這起案件。當事人將相關證件和起訴書等掃描上傳後,鼓樓法院立案庭法官進行了初步審查,並認為符合立案條件,遂於昨天正式立案。

  李某提交的材料顯示,他與張某是一對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兩人名下各有一家公司,經夫妻雙方多年打拼、苦心經營,兩家公司都賺了不少錢,積蓄了雄厚的家資。但近幾年來,由於在公司經營、家庭生活等方面缺少溝通,這對夫妻感情淡化,並不時發生爭執。

  此前,李某曾向鼓樓區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解除婚姻關係,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張某堅持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且為了孩子有個完整的家,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婚姻關係是維持住了,但雙方似乎並沒有重新審視婚姻關係並採取積極措施走上正軌。相反,新的問題又發生了。

  案件起因 老公認為老婆惡意轉移財產

  這次李某之所以起訴主張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他認為張某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在訴狀中說,上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張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有關變更申請材料,將江北的公司註冊資本由50萬變更為100萬元,並將自己的股份由原來的50%變更為現在的25%,另外的50%的份額變更為兒子李磊所有。將位於江寧的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由個人變更為法人,將開辦資金由100萬變更為400萬,將自己的出資份額由100%變更為25%,又將該公司50%的份額變更為李磊所有。

  李某還說,張某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開理事會會議,撤銷了自己作為江甯公司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據此,他認為張某的行為是惡意轉移財產,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故主張依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文中除法官外均為化名)

  案件意義

  至於李某的起訴是否屬實、證據是否合法有效等,鼓樓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朱曉斌表示,還須由法院經庭審、質證等一系列程式加以確認。而該案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意義是——

  離奇訴請成現實 婚姻維權新啟示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這裡所指的“重大理由”,主要確定了兩種情形,即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出臺並實施以來,南京全市法院還未受理過夫妻一方在婚內主張財產分割的案件。就絕大多數夫妻財產分割而言,基本都在離婚案件中一併進行。

  法律界人士表示,該案的意義在於這種看似離奇的訴請,終於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助於更多糾結於婚姻問題的男女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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