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案件訴前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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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發現程序

完成上述訴訟文書的交換程序後,當事人雙方均須告知對方各自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文件,以清單列出,並準許對方查閱原件。證據發現程序在香港訴訟法或者說普通法系國家有關訴訟程序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當今普通法國家的訴訟中,證據發現程序關系到案件的輸贏,所以當事人雙方及其律師會在該階段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證據發現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壹個靠當事人自覺執行的程序,壹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律師不需要法庭的執行令狀即可向對方當事人的律師請求查閱其所持有的有關文件。香港的執業律師壹般有著雙重的身份,對當事人來說,其應當承擔為當事人的利益辯護,替當事人保密的義務;但對於法庭來說,在證據發現階段,律師被視為法庭的官員,有義務就案件事實問題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說實話。除非有關文書涉及國家機密或律師的工作成果,或有關文件與案件無關聯,否則,如果律師故意替當事人隱瞞不利證據,會導致法官判決其敗訴,相關律師亦會受到律師公會的紀律處罰,嚴重者會被取消律師資格。

證據發現程序的優點在於能夠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前對於案件事實及訴爭的焦點問題有明確的了解,便於雙方當事人提前進入和解程序。根據香港法庭的統計,大約有80%以上的案件在證據發現程序結束後,雙方當事人會選擇和解方式了結雙方的糾紛。即使雙方當事人堅持將爭議提交法庭的正式審訊,並作出判決,亦令庭審過程不會因為訴訟突襲而變得不可預測。

訴答程序及送達

所謂訴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的程序。在香港提起民事訴訟,可采取下列方式:1、傳訊令狀方式。幾乎所有的涉及事實爭議的民事訴訟,都必須通過傳訊令狀開始訴訟。有關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害侵權、信托等造成財產損失的民事爭議均可通過傳訊令狀方式開始訴訟。2、原訴傳票方式。該種方式僅在訴訟各方對案件事實沒有或只有很少爭議時適用。3、呈請書方式。以下申請必須以該種方式開始訴訟程序:(1)質疑選舉結果案件;(2)公司破產或清盤案件;(3)離婚、婚姻無效或司法分居案件;(4)原訴動議。普通法國家有關行政訴訟包括在民事訴訟中,該種方式適用於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司法復核的程序。原告以上述方式提起訴訟後,即應向法院繳付令狀存檔費用,之後將已填好的表格交回法院登記處,從而完成起訴的過程。

原告起訴後,應當在 14日內向被告送達,送達應當由原告律師以郵寄、當面遞交、投入信箱方式送達給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則送交或留置在其註冊地址即可。送達後,原告律師應當向法院遞交壹份宣誓文書。在原告送達後的第14日內被告律師必須填寫送達認收書,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辯,並在14日內將送達認收書交法院登記處存檔,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間送達送達認收書,原告可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被告在遞交送達認收書期間屆滿後的14日內,還應當向法院遞交抗辯書,抗辯書必須載明:被告反對原告起訴的理由,並可加入向原告提出的反訴。被告在上述期間未能提交抗辯書,其法律效果等同於未能提交送達認收書。原告可在收到抗辯書的14日內向法庭呈交答復書並送達給被告,回復被告的抗辯書,答復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

和解

在香港,民事爭議的和解並非由法庭主持。雙方當事人在經過發現程序後,可自行選擇進入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申請法官就和解的內容作出簡易判決,也可以通過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決,不管是簡易判決還是仲裁裁決在香港都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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