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買房不過戶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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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經典案例

一、【案例】   2005年2月,肖先生與李老伯、陳大媽夫妻二人簽訂了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李老伯名下所屬的夫妻二人共同房產及其附屬物業以6.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肖先生。買賣雙方還約定由李老伯協助、配合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的費用均由肖先生承擔。簽訂合同的當天,肖先生就支付給李老伯5萬元,隨後又支付了1.8萬元,李老伯分別出具了收據。簽訂合同一個星期後,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騰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業,還有平遠縣城鎮共有住房買賣協議書、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其他收據影本。  此後,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肖先生的父母在該房屋居住至今。肖先生一直未留意當初所購房屋的過戶情況,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時才發現房屋仍未辦理過戶手續,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均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肖先生一紙訴狀將李老伯、陳大媽起訴至平遠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並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法院判決】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李老伯、陳大媽應當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協助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李老伯、陳大媽未協助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已屬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義務。由於李老伯、陳大媽經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平遠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訴求的上述判決。

三、【律師點評】  律師提醒,購房者在購買房產的過程中,無論是何種原因,簽合同交款後,就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手續,可能同時面臨多種法律風險,甚至陷入財房兩空的困境。   一是可能出現賣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賣”的情形,當賣方感覺自己所出售房產的價格低於當前價格時,賣方會反悔或鑽買主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空子,將同一套房產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承受賣方違約的風險。   二是可能會出現房產被查封的情形。有的賣方因其他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強制執行,導致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為無效,買方將承受合同無效的風險。   三是買方處理房產時遇阻。當買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畢合同後,雖不影響其在所購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轉賣該房產時,因房產未登記在其名下,將會遇到阻礙。此外,不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還可能出現房產被辦理抵押、拍賣等損害買方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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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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