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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今天正式對外公佈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放寬了辦理婚姻登記對身份證件的要求,並首次明確了非中國內地居民可以在我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必須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根據新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因尚未辦理落戶手續等原因無法出具戶口名簿的,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名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應主要依據當事人登記時所作的書面聲明,其戶口名簿“婚姻狀況”內容僅作參考。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遺失,可提供證明材料直接辦理而不再補領結婚證。
根據新規定,今後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之間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在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以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如果雙方均為外國人,還需要出具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婚姻登記效力的證明。
另外,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今後少數民族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提供的照片式樣不再要求免冠。(央視國際)
民政部出臺涉外婚姻登記配套規定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陳光耀13日說,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涉外婚姻登記有了新的配套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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