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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說明
(壹)中國商品分類的歷史沿革
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壹種標誌,每壹個註冊商標都是指定用於某壹商品或服務上的。如提到長虹,人們會想到彩色電視機;提到茅臺,人們會想到酒;提到美加凈,人們會想到化妝品等等。應該說,離開商品或服務而獨立存在的商標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正確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是商標申請人(代理人)首先會遇到的問題。
許多不同的部門出於管理、統計等工作需要都要對商品進行分類。如從國民經濟管理的角度,通常將商品分為工業品和農產品兩大類,工業品中又分重工產品和輕工產品,重工業產品中又可劃分為冶金工業產品、機械工業產品等等。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為了商標註冊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對商品進行分類。商標註冊和管理,應該說是壹項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商品及服務分類是商標局的壹項基礎工作。我國目前已有註冊商標七百多萬件,如果沒有壹套科學的分類管理體系,要想檢索、查詢、調閱壹個商標,就像大海撈針壹樣,幾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屬性的商品組合到壹起,編為壹個類,將所有商品及服務共劃分為45個類別,形成了我們這裏所要敘述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如將“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等組合在壹起,形成壹個類(第4類);又如,將“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材料”等組合在壹起,形成另壹個類(第10類)。商標局的查詢檢索系統是按照商品及服務的類別設立的;《商標公告》按照類別編排;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也要按照類別提出;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的商標註冊證上也必須註明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
商品分類又是作為申請商標註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即壹個商標在壹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辦理壹份手續,繳納壹份基本費用。如壹個申請人在醫用化學藥品、中成藥、中藥材、藥酒、醫用營養物品、空氣凈化制劑、獸藥、農藥、衛生巾、牙填料上申請註冊商標,雖然其指定的商品多達十項,但因這些商品均屬同壹類別(5類),所以只需辦理壹份手續,繳納壹份基本費用(即壹標壹類)。而另壹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雖然僅需使用在繪畫筆和繪畫顏料上,但需填寫兩份申請書,在兩個類別分別申請,並繳納兩份基本費用,因為這兩種商品分別屬於兩個類別,即繪畫筆屬於第16類,繪畫顏料屬於第2類。
以往,都是由各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本國的國情及對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類表,供商標主管機關及商標註冊申請人使用。商品分類表不是壹成不變的。它會隨著商品的豐富及人們對商品的認識而逐步增加及修訂。我國自1923年起,先後制定公布過五個商品分類表。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世界經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國際間的交往更加頻繁。壹些國家認為,各國使用各自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聯系,給商標所有人到國外註冊帶來了麻煩,不利於商標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發展。這些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有壹個國際統壹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分類表。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尼斯協定。
(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發展與現狀
尼斯協定是壹個有多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其全稱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於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南部城市尼斯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65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聯盟。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壹個共同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並保證其實施。目前,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壹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壹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目前世界上已有壹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此分類表。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範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系。尤其是1994年我國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們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尼斯分類表定期修訂,壹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壹性。尼斯分類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
尼斯分類表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按照類別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壹部分是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
按照類別排列的分類表將商品和服務按照1-45類的順序排列。每類有壹個類別號和標題,每類的標題概括了本類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範圍,最後列出了本類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每項商品或服務均有壹個順序號,以便查找。另外,每壹類有壹個註釋,對本類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類與相關類別的商品如何區別,如何劃分邊緣商品的類別作了說明,這個註釋對劃分壹些易混淆商品的類別有很大幫助。如第三類,類名為“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香水、牙膏、牙粉。”【註釋】為:“本類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妝品。尤其包括:個人用除臭劑;化妝用衛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潔煙囪用化學制品(第壹類);生產過程中用的去漬用品(第壹類);非個人用除臭劑(第五類);磨石或手磨砂輪(第八類)。
另壹部分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我國商標主管機關也編排印制了按漢語拼音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使用這個表查閱壹般商品的類別就像查字典壹樣方便。如某壹生產電視機和錄相機的企業,要在這兩種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按照漢語拼音順序,很容易就能查到這兩種商品都屬於第9類;又如,某壹生產食品的企業要在牛奶和冰泣淋上申請商標註冊,借助該表,也可以很快查到這兩種商品分別屬於第29類(牛奶)和第30類(冰泣淋)。
(三)商品及服務分類遵循的原則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壹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壹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裏,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某壹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壹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壹類。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各類類別標題均未涉及某壹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該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順序分類表中其他的類似制成品分類。如果沒有類似的,可以根據輔助標準進行分類,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分在與其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應的所有類別裏。如果各類類別標題均未涉及這些功能或用途,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壹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壹類。其他所有情況均按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進行分類。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壹類。
2.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註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中類似的服務分在壹類;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壹類(如出租電話機,分在38類) ;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務歸於同壹類別,例如運輸咨詢(第39類),商業管理咨詢(第35類),金融咨詢(第36類),美容咨詢(第44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類類別標題及其註釋所列出的行業進行分類,若未列出,則可以比照字母順序分類表中其他的類似服務分類。
(2)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壹類別(如出租電話機,分在第三十八類)。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采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分在第三十六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壹類別,例如運輸咨詢(第三十九類),商業管理咨詢(第三十五類),金融咨詢(第三十六類),美容咨詢(第四十四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4)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壹類別(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建議(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金融服務(第三十六類),特許經營的法律服務(第四十五類)。
(四)商品及服務名稱的填寫
商品名稱是整個商標註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壹,它決定了註冊商標保護的範圍。因此,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並且,壹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壹個類別之內。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個類別有註釋,並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為不同群組,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不能填寫註釋部分和群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壹般說來,壹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範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範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第九類的電視機;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壹類的電冰箱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範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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