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如何確定管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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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大陸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五個地方的法院進行訴訟。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只能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訴訟。

實踐中出現的管轄權爭議類型多樣,有的是約定不明,有的則屬於惡意的。有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但是卻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管轄的效力發生爭議。壹方依據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或向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對方以約定管轄條款、仲裁條款無效、為由,提起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相對明確,但對於合同履行地,則不甚明確。尤其是壹些跨地域的買賣、合作合同、新類型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地點不同等情況,當事人難免發生爭議。還有的當事人,確實無理無據,不論受案法院依法是否有管轄權,也不考慮自己的管轄權異議是否能夠成立,提起管轄權異議只是為了拖延時間,壹審裁定駁回再上訴。壹般由於各地法院辦案時間的安排也比較緊張,通常情況下可以拖七八個月之久。

爭奪管轄權的四大常用手段:

1、 訴訟保全:原告住所地本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但該地有被告可執行財產但並非合同標的或非合同標的的主要部分的財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以爭取案件管轄權。

2、 虛設擔保:原告欲在本地起訴,請另壹人為對方出具保函,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向債務人或擔保人所在地起訴,從而原告達到爭得管轄的目的。

3、 偽造合同 :原告欲在本地起訴,偽造壹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其中進行約定管轄為原告所在地。

4、 債權轉移:債權人將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轉讓給與自己同壹地域的“自己人”,然後讓“自己人”作為原告起訴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從而達到爭管轄權的目的。

如何正確的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

1、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壹定要內容明確,沒有歧義。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壹般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時也是會比較模糊的,容易產生爭議,故需要在合同中用明確的文字加以註明。

2、合同中的某些內容,比如簽訂時間、簽署人的署名等,盡管看起來顯得不那麽重要,但在發生爭議、進入訴訟階段時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4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壹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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