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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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大陸資訊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1年3月1日起實施)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
辦理設立登記所需文件
(a) 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b) 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c) 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定;
(d) 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e)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f) 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g)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登記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登記證簽發日期為代表機構成立日期。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憑登記證、代表證申請辦理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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