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或公司在內地委托律師,委托律師的程序是怎麽樣的?

  • A+
所属分类:大陸公司法律

壹、香港律師能否擔任內地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 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文件,香港律師可以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以公民身份擔任代理人的香港律師,應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具體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壹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國委托公證人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由該中國委托公證人簽署見證並出具公證文書;
2、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必須送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蓋轉遞專用章後,方可發至內地使用。
其中,經加蓋轉遞章的公證文書副本將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內地需要使用該文書的人民法院,而經加蓋轉遞章的公證文書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後提交給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過以上手續後,受托的香港律師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並享有內地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相關訴訟權利。
二、內地律師擔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據此規定,內地律師當然可以作為香港公司代理人參加在大陸的民事訴訟,其委托手續的辦理如下:
(壹)委托人不在中國大陸時的委托手續的辦理依照《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委托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審核, 加蓋轉遞專用章後,方可發至內地法院使用。對符合出證程序以及文書格式要求的加章轉遞,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轉遞。
(二)外國自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國大陸辦理委托手續的具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印發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對有關委托手續有相對便利的操作,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第18條:“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對於未履行相關手續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對其代理資格不予認可。”
2、根據第19條:“外國自然人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但在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應在授權委托書上註明相關情況並要求該外國自然人予以確認。”
3、根據第20條:“外國自然人在我國境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該委托書是在我國境內簽署的,無需在其所在國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
三、香港當事人作為被告時,應針對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告起訴時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證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確住址或者依據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公告送達除外)的,應要求原告補充提供被告的明確住址.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應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相關司法文書;
(2)原告起訴時沒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證明,但根據起訴狀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況對被告按照法定的送達途徑(公告送達除外)能夠送達的,送達後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內應訴答辯,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審判;
(3) 原告在起訴時沒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證明,根據起訴狀所列明的情況對被告按照法定的送達途徑(公告送達除外)無法送達的,應要求原告補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證明, 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補充提供後仍無法確定被告真實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沒有明確的被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深圳律師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